1-1
凡本國籍應測者(含16歲以下)應持「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」正本,若因故無法出示身分證,得持有效期限內「中華民國護照」正本入場。證件不符者不得入場應測,違者該節檢測不予計分。
1-2
凡外國籍應測者應持有效期限內「護照」正本或印有護照號碼之「中華民國居留證」正本入場,證件不符者不得入場應測,違者該節檢測不予計分。
1-3
選測科目及身分證件應與報名資料相符,不相符者不得應測且該節檢測不予計分。
1-4
身分證件照片無法辨識身份者,應配合試務人員每節拍照存檔備查,或另出示印有照片且足以辨識為應測者本人之第二證件(學生證、駕照、健保卡等)提供辨識。
1-5
如有冒名頂替之舞弊行為,取消檢測資格。
2-1
各節次檢測開始前10分鐘入場,聆聽監考人員宣讀注意事項。檢測開始不可入場,經制止仍強行入場者,取消檢測資格。
2-2
兩科目檢測時程
(A)
「觀念題」:分為第一節次(9:40-10:40)與第二節次(11:10-12:10) 二節次分數皆列入觀念題科目計算成績。
(B)
「實作題」:只有一節(13:40-16:10)。
2-3
入場應關閉電子產品(行動電話、平板電腦、呼叫器或電子通訊設備、智慧型眼鏡、智慧型手錶或手環、耳機等)之響鈴或震動,並置於臨時置物區,若將上述物品攜帶或置於衣物口袋內入座者,或於離場前開機,該節檢測不予計分。
2-4
攜帶身分證件入場後,請核對電腦螢幕顯示的姓名及准考證號碼儘速入座,聆聽監考人員宣讀注意事項。若坐他人座位作答,取消檢測資格。
2-5
檢測通知不需列印,亦不得隨身攜帶任何紙張至試場座位。
2-6
除身分證件、筆及水壺(封閉式水杯)外,其餘物品均應於檢測開始作答前置放於試場臨時置物區。請勿攜帶貴重物品應試,恕不負保管之責。凡類似鉛筆盒等物品均不得攜帶入座,水壺(封閉式水杯)不得置於電腦桌面上,請置於座位下方(試場另有規定依試場規定)。
2-7
如有臨時性緊急需求,如藥物、衛生用品等,應向監試人員提出,經核准方可攜入。
3-1
入座後請登入身分證號,若無法通過身分認證,應報請監試人員處理。
3-2
每節次僅提供計算紙乙張,入座時請自行確認。
3-3
應配合監試人員查驗身分,並於應測者名冊上以正楷字體簽名。
3-4
若需如廁或遇特殊情事需離場,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。
3-5
若設備故障,應報請監試人員處理,並配合監試人員所安排措施繼續應試。
3-6
不得有交談、偷窺他人作答、便於他人抄襲答案或打暗號等舞弊情事,或書寫在身上或任何物品、以及其他任何影響檢測公平性之物品及行為,違者取消檢測資格。
3-7
置放於臨時置物區的電子產品(行動電話、平板電腦、呼叫器或電子通訊設備、智慧型眼鏡、智慧型手錶或手環、耳機等),若發出響鈴、振動聲,扣除該科檢測總分之5%(觀念題5分,實作題20分)。
3-8
檢測開始作答30分鐘後至結束前10分鐘內,可以提前交卷。
3-9
提前交卷者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,並繳回計算紙始得離場。未舉手通知監試人員或未繳回計算紙即離場者,該節檢測不予計分。
4-1
每節檢測結束前10分鐘至結束止,不得離座,違者該節檢測不予計分。
4-2
檢測結束時應在座位等候監試人員回收計算紙及宣布離場,始得離場,違者該節檢測不予計分。
1.
提早交卷離場後,不得逗留在試場門口、高聲喧嘩,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場內他人作答,違者該科成績不予計分。
2.
應於檢測記錄表上簽名確認違規情事之記載,交由試務中心視情節輕重議處。
3.
若有重大違規行為或舞弊情事,取消檢測資格。